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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遭车祸受伤状告司机讨要“性福权”
http://www.100md.com 2008年3月1日 《健康新生活》 2008年第3期
     因车祸造成右髋臼折、腰部软组织挫伤等,大连一女子以影响了夫妻性生活,除要求肇事方赔偿人身损害等各种赔偿外,还向肇事司机追加“性福权”损害赠偿10000元。

    女子杨某家住沙河口区,今年40岁,结婚已有十多年,在洒店从事服务工作。2006年4月19日17时40分许,杨某下班沿中山路行走至星海二街,在由东向西横过人行道时,被王某驾车撞倒致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据医院诊断,杨某右髋臼折、腰部软组织挫伤等,法医鉴定为9级伤残。

    在交警的组织下,就赔偿问题,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06年10月31日,杨某一纸诉状把王某告到法庭,杨某除提出人身损害赔偿等接近10万元要求外,杨某在法庭称,因暂时不能同房,造成夫妻关系紧张,丈夫提出了离婚,给自己精神造成极大的伤害。所以提出要求对方“性福权”损害赠偿10000元的主张。

    但一、二审法院均未支持杨某“性福权”请求,日前,在法院的调解下,王某一次性赔偿杨某8029.2元,另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

    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孔令明认为,从人权的角度考虑,性权利是公民人身权的组成部分,属健康权范畴。从法理上分析,尽管目前我国民事法律对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有明确规定,但是,对具体的性权利却没有明文保护。

    孔令明表示,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很少支持“性福权”赔偿请求,通常从公平原则出发,多采取从精神伤害赠偿上多给一些补偿以平衡。但性权利,既然包含于生命健康权之内,依据民法原则及相关法理,给予遭受侵害的受害人以司法保护理应没有法律上的障碍,法律应当充满人性关怀,这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必然结果。他认为,将来的立法中,“性福权”应在法律中予以具体规定。, 百拇医药(乔 松 王继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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