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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3301775
应用《侵权责任法》规范病案管理的责任与风险(2)
http://www.100md.com 2018年5月25日 《中国当代医药》 2018年第15期
     1病案管理中涉及《侵权责任法》的条文

    1.1关于医疗机构适用过错推定原則的法条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明确规定:医疗机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销毁病历资料的,将直接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根据此原则,只要受害人能证实具体的损害后果存在,就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而实际上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则有待于医疗机构去举证证明,这就从法律层面对病案资料的制作与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2]。因此,在病案形成的过程中,特别是执业医师对实习医师书写的病历内容进行修改时,应遵循修改病历的原则,在错字上画上“双线”,并保持原始记录清晰、可辨。若单纯的采用刮、粘、涂的方式进行草率修改,就会给人一种伪造或者篡改病历的假象,让人对其真实性带来质疑。此时医疗机构欲想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那就必须先证明病案作为证据使用的真实性,待真实性确认后,才能提交相关的病案资料去做医疗损害鉴定,由专家对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专业的评判[3],若医疗机构对病案资料的真实性反证失败,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同时在病案管理中,若医疗机构出现隐匿、销毁或拒绝提供病历资料的情况,则直接对患者的损害结果承担完全责任。

    1.2关于医疗机构对病案的制作、保管及提供等法定义务的法条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医务人员在病历制作和保管时的法定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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