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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693832
面对乱局,谁来担责
http://www.100md.com 2013年3月25日 中国当代医药 2013年第9期
     电视上的虚假、违法广告泛滥成灾,是我们的监管法律缺位了吗?对此问题,葛均波院士连连摇头。他说:“不是。我们国内关于电视广告方面的法律文件并不少,比如说,我国现行的《广告法》对虚假广告早就有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 可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该法实施多年,却鲜有电视台被罚款或停止广告业务的,法律成了一纸空文。而《广告法》第4条还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也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第1款又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但我认为,上述法律规定,统统没能没给虚假广告下一个准确的定义。这就使那些发布虚假医药广告者,有了空子可钻。”

    随后,葛均波院士又谈及了我国约束和监管电视广告的现状。他首先介绍说:“2006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整顿广播电视医疗资讯服务和电视购物节目内容的通知》指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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