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药学服务规范一:通则、药学门诊、处方审核、药物重整(3)
第三十条 药学服务评价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三项指标:(一)临床指标:患者进行药学服务前后的用药适应证、有效性、安全性、依从性变化。
(二)人文指标:医师、护士、患者等服务对象对药学服务的满意度。
(三)经济指标:药学服务前后患者的治疗费用以及药学服务的成本效益比。
第三十一条 药学服务评价方法包括但不限于电话、微信、邮件形式的意见征询,亦可实地察看或检查考核。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1.药学服务:是指由医疗机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优化患者治疗效果和节约治疗费用而进行的相关服务,旨在发现和解决与患者用药相关问题。
2.药学门诊:医疗机构具有药学专业技术优势的药师对患者提供用药评估、用药调整、用药计划、用药教育、随访指导等一系列专业化服务。
3.处方审核: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运用专业知识与实践技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技术规范等,对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处方,进行合法性、规范性和适宜性审核,并做出是否同意调配发药决定的药学技术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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